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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二十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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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政策20条是什么

    -最新政策20条内容-

    5个“调整”

    密切接触者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

    “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入境人员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注:以上人员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风险区

    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

    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1个“不再”

    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1个“取消”

    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7个“不得”

    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

    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8个“加强”

    加强医疗资源建设

    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

    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

    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

    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

    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

    1个“严禁”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此外,《通知》提出,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决不能造成放松疫情防控,甚至放开、“躺平”的误读。引导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既是科学的更是必要的,争取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20条防疫政策具体是什么

    国家防疫新二十条规定:

     5个“调整”

    密切接触者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尺戚搭健康监仔铅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

    “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入境人员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注:以上人员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风险区

      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陵拿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1个“不再”

    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1个“取消”

    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7个“不得”

     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

    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国家出了什么新政策?

    1、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大幅提高下乡家电产品最高限价,进一步完善下乡家电产品补贴标准和办法;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选1个品种纳入补贴范围。

    2、将汽车下乡政策延长实施至明年年底,已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单电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3、家电以旧换新明年5月底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

    4、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适当增加补贴资金规模。

    5、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由13个扩大到20个,选择5个城市进行对私人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试点。

    6、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汽车以旧换新的单车补贴金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至1.8万元。

    7、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8、将支持困难企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保险费率、提供相关补贴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1年。

    国家防疫政策二十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党中央、国务院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5、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国家二十条新政策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2022年出台的十大新政策

    国家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的完善,那你知道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吗?包括哪些方面呢?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2022年国家施行的新政策贯彻了方方面面,其中包括高速收费标准、医保、食品健康、进口药材管理、进口关税等,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22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二是强化投资保护。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四、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2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六、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意见》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近几年,返乡下乡人员越来越多,他们急需在农村找土地做项目,“土地经纪人”因此而衍生。“土地经纪人”主要是从种植户或投资者方面赚取中介费。目前,慈溪论坛集团正面向全国招收土地流转服务商,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详情可点击链接:)

    七、打车费、客运票价将有这些变化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八、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了谈判药品准入结果,70个新增、27个续约药品共计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60.7%、26.4%。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顺利结束,2022年1月1日将启用新版目录。经过本轮调整,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2709个,与2017年版相比,调入药品218个,调出药品154个,净增64个。

    九、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一、新一年,分别鼓励、限制、淘汰这些行业

    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开始施行。《目录》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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