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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最新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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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幼儿园教育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免税优惠政策: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具体指什么内容?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指党和国家颁布实施学前教育政策及法规。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是保证教育政策贯彻执行的一个主要手段。

    扩展资料:

    近些年来,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这为我国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为了提高学前教育专业在校学生的幼教法律、法规意识和依法治教的水平,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层次基本上都开设了《幼儿园政策法规》这门课程,但目前并没有合适的教材,相关教学参考书也不多。

    同时,基层幼教行政管理部门和一线园长、教师也迫切需要学习和掌握幼儿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却缺乏适宜的参考书。

    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内容、制度等,其中包括了学前教育的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教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保障措施、教育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规定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教育、文化、娱乐、休息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对学前教育的影响。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校条例》:规定了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的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和义务。

    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间有哪些

    1,《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是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从2001年9月起试行。

    3,《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反家暴内容, 强调禁止虐童。

    扩展资料:

    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是由家长及幼师利用各种方法、实物,有系统、有计划而且科学地对孩童的大脑进行各种刺激,使大脑各部位的功能逐渐完善而进行的教育。

    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成学前教育学的科学体系的一部分。儿童是人生智力发展的基础阶段,又是发展最快的时期,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对幼儿智力及其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超常儿童的形成、发展,无一不与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有关,尤其是智力方面的学前教育。学前智育是一个多方面的培养过程。对学前儿童的心理健康关注也不可小觑。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心智发展极不成熟,需要家长及幼师积极的引导。现在的孩子很多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很强,缺乏对他人的关心,不懂得分享,因此,作为家长和幼师,应积极引导孩子学会关心他人、学会分享、乐于分享。

    参考资料: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安全常识政策法规

    1. 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 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2.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3. 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 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 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4. 急求幼儿园教育政策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 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 *** 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

    5. 目前幼儿园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际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幼儿园工作规程》

    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8、《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9、《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 ***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 *** 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 *** 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

    7. 您好,您回答了《当前颁布的幼儿园政策法规有哪些》这个问题,有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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